对授予、保持、扩大、更新缩小暂停恢复及撤销认证条件的规定

对授予、保持、扩大、更新、缩小、

暂停恢复、撤销及注销认证条件的规定


1、授予、更新、扩大认证的条件

(1)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并处于有效期内;

(2)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并处于有效期内;

(3)已按认证标准建立管理体系,且运行满三个月;

(4)因受审核方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已满一年(适用时);

(5)原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相应管理体系认证资质已满三个月(适用时);

(6)当前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当前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8)一年内未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重大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其他相关管理体系事故;

(9)一年内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但已按相关规定整改合格(适用于QMS);

(10)认证范围覆盖的管理体系/服务运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不符合规定要求,经证实已采取有效措施;

(11) 对于严重不符合,已评审、接受并验证了纠正措施的有效性;对于轻微不符合,已评审、接受了受审核方的纠正措施或计划采取的纠正措施;

(12) 受审核方管理体系符合认证标准要求且运行有效;

(13) 受审核方按照认证合同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2、保持认证

(1)获证组织在保持认证资格期间,管理体系发生以下重大变更或情况需及时向HBAC通报,包括:

◇组织名称、法人代表、最高管理者、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通讯地址、注册地址、经营地址、经营状况、组织状况等变更;

◇持有的与认证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文件、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

◇管理体系手册换版时(含认证范围变更、扩大、缩小);

◇资产重组、停产、转产;

◇生产/服务、管理体系重要过程的重大变更及工作场所的变更;

◇顾客和相关方重大投诉,发生管理体系范围内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事故;

◇生产、销售的产品或提供服务被执法监管部门(如质量和市场监督部门)认定不符合法定要求;

◇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的变更;

◇出现影响管理体系运行重要情况;

◇其他重要信息。

        当获证方的变更涉及到管理体系认证范围的扩大或缩小,影响到管理体系运行内容时,应由审核项目管理人员对《管理体系认证合同变更评审表》进行评审,必要时,要求申请方或获证方提供管理体系文件和相关资料,并通过现场审核后方可发放或更换认证证书。

(2)HBAC通过审核人员、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通报以及新闻媒体等渠道,关注HBAC获证组织管理体系的保持情况。如果发现HBAC的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可能发生异常,应立即通报HBAC审核部,以考虑对获证组织的体系实施调查或特殊审核。

(3)HBAC受理获证组织的顾客对其管理体系的投诉,并根据投诉内容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需要派员调查其能否继续保持认证资格。

(4)HBAC所有工作人员及聘任的专、兼职审核员,均有责任向HBAC反映有关获证组织管理体系运行和认证证书及标志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3、缩小认证范围的条件

(1)获证组织认证证书所覆盖范围因故缩小或减少;

(2)获证组织认证证书所覆盖的场所/设施缩小;

(3)获证组织认证证书所覆盖范围,在监督审核时发现部分范围控制出现严重不合格,且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纠正(认证范围的缩小应与认证标准的要求一致);

4、暂停认证资格的条件

(1)管理体系/服务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的,包括管理体系/服务文件与实际业务运作严重脱离;

(2)不满足管理体系/服务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且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3)受到与管理体系/服务相关的行政处罚,且尚未完成整改的;

(4)发生重大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服务/其他管理体系相关事故,反映获证组织管理体系/服务运行存在重大缺陷的;

(5)拒绝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认证执法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6)持有的与管理体系/服务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文件、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的;

(7)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接受监督审核的;

(8)未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包括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9)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10)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11)发生与管理体系/服务相关重大舆情的;

(12)主动请求暂停的;

(13)其他应暂停认证证书的。

5、恢复认证资格的条件

(1)当暂停的获证组织在要求的时间内采取了纠正措施,需要确认暂停的问题已得到有效解决后,可恢复认证资格。验证造成暂停的问题,因问题不同可能需要通过书面验证、暂停恢复审核、特殊审核或临时审核等方式进行验证。

(2)暂停恢复实施的特殊审核或临时审核的安排依据《初审、监督、再认证及特殊审核控制程序》规定实施。

6、撤销认证资格的条件

(1)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2)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3) 认证证书的暂停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有效纠正的;

(4)经行政监管部门确认因获证组织违规而造成产品和服务等重大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

(5)管理体系/服务没有运行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6)其他应撤销认证证书的。

        撤销的认证证书失效,且不可恢复。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认证证书被暂停、撤销满一年后,原获证组织方可重新申请认证。认证证书暂停期满后被撤销的,按认证证书被暂停的日期起算满一年。

7、认证证书的注销

        获证组织主动申请不再保持认证证书时,HBAC将确认该认证证书是否存在暂停或撤销情形。存在暂停或撤销情形的,应撤销其认证证书,证书状态由有效变更为撤销;不存在暂停或撤销情形的,应注销其认证证书,证书状态应由有效变更为注销。并通知并要求获证组织停止使用该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注销的认证证书失效,且不可恢复。认证证书被注销满一年后,原获证组织方可重新申请认证。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标志